海立方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04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2018〕158号)
海立方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57
湘人社建函〔2018〕158号
尊敬的张小松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下岗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力度的建议》(第1304号)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现行对困难职工帮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提前退休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已对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文件规定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手续。
(二)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根据省政府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封定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有效减轻了全省参保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负担。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基准值,也是待遇计发的基准值。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是: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过渡性养老金是: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可以看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养老金计发的每个环节、每个部分都是紧密相连,是计算退休待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仅仅为了减轻职工负担而降低缴费水平,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职工个人的待遇水平。
(四)就业帮扶政策
对于困难职工,我们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做好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帮助就业困难职工实现就业。
二、对于困难职工的帮扶措施
对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政府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通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优先推荐岗位、优先提供创业服务,对重点对象中确实难以就业的可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等。
诚然,正如您所说,我们还有一部分困难职工,生活艰辛,难以为继。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总工会,继续开展“双联”工作,为国企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
谢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海立方
2018年7月17日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