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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47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2018〕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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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9-25 15:43
湘人社建函〔2018〕146号
徐跃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是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的是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是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村干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必须遵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统一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扩大纳入范围,因此,“在职村干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以及“视同缴费”的建议无法采纳。
但是,村干部可以按照《海立方-海立方娱乐城-澳门海立方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由财政全额支付),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经国家和省四次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由财政全额支付。同时,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分为14个档次,最高档次为3000元,村干部可通过选择高档次缴费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和个人还可发挥个人储蓄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多层次保障养老需求。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离任的村干部,由其本人自愿续缴相应保费或退还已缴费个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渠道畅通,村干部按规定参保缴费接续即可;至于“退还已缴费个人部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湘政发〔2014〕24号规定,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才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共同参与研究,努力推动改善村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3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范姣 联系电话:0731-8490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