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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方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33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A〔2018〕130号)

海立方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28
  湘人社建函A2018130

  胡丽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保基本、可持续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以此来确定医保政策待遇的调整。根据《海立方-海立方娱乐城-澳门海立方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补助标准问题,下一步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统筹考虑合理调整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以促进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立方  

                                    2018524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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