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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方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138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A〔2018〕97号)

海立方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22
  湘人社建函A201897

  高毅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将零售药店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

  我省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新农合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管理。即从年度筹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门诊家庭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共济使用。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未设个人账户,实行普通门诊统筹。2016年,我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的精神,按照一整合、六统一(即:整合管理职能、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思路整合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需求。201711月,海立方 、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含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服务费)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7%左右。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1)村卫生室提供的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含基本药物、中医药、民族医药);(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分级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提供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服务(含基本药物、中医药、民族医药);(3)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4)参保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服务。

  201711月,海立方 、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左右。明确要求各统筹地区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高血压病期等43个特殊病种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特殊疾病患者可在当地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实行个人账户,为方便职工购药,因而可以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城乡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实行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引导参保居民在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近看小病,是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而不是单纯购买药品。普通零售药店一般难以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保特殊门诊定点药店的范围,同时考虑将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如有医师提供处方服务)的零售药店也逐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方便城乡居民就医购药。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立方

  2018515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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