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方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A〔2018〕94号)
海立方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20
湘人社建函A〔2018〕94号
姚献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女职工新增加的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2004年正式启动生育保险以来,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目前基金运行平稳,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服务逐步规范,保险待遇稳步提高。生育保险的启动实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五次修订,对所有依法生育的妇女都增加了60天产假,但并未明确待遇发放渠道。当年10月,根据我省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从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风险考虑,没有将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文件实施以后,我们接到了社会各界及人大代表关于将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为进一步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确保应保尽保,在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测算。测算显示,二孩放开后,生育率大幅提升,2017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总支出增幅达到56.57%,加之2015年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多数统筹地区将费率从0.7%降至0.5%,2017年当期基金支出赤字1.22亿。如果将新增60天产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后,全省13个市级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都将出现当期收不抵支。为此,我厅就生育保险政策调整问题在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上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常务会精神,我们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在与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相关处室单位初步沟通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将调整生育保险津贴发放天数,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通过加强预警建立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支付的合理水平,对生育津贴发放政策调整后出现亏损的地区,明确要求先动用累计结余,基金累计结余不足3个月才能按规定调整费率,尽可能不增加企业负担;并就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省政府决策能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我们将抓紧与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做好文件会签工作,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力争5月底前正式发文。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立方
2018年5月14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