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方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184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A〔2018〕93号)
海立方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19
湘人社建函A〔2018〕93号
曾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2017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明确提出:“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对于省级统筹的基金管理也提出了两种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也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具体要求,在我省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对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进行了安排部署。2017年1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转发,并就贯彻执行一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了:“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省对市州和省直(行业)调剂’的省级统筹模式”;另一方面明确了:“省对市州、省直(行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市州、省直(行业)下达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会同省财政厅修订《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风险调控功能。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立方
2018年5月14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53